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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盐检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402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政治面貌系群众,住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网吧,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镇**村**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3日被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本案盗窃行为,于2020年8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盗窃嫌疑,于同年9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6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深圳市盐田区看守所。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15时20分许,被告人罗某某趁其在深圳市盐田区**网吧做清洁卫生之机,将被害人侯某某放在13号电脑显示器和16号电脑显示器中间的双肩包侧兜内的一台黑色iPhone SE2手机盗走。后将被盗手机以人民币900元的价格卖给了中国移动手机维修店老板黄某某。被盗手机现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侯某某。

经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罗某某盗窃的iPhone SE2手机价值人民币289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到案经过、传唤证、行政处罚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接收证据材料及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发还清单、微信转账交易记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户籍信息资料和违法人员前科核查材料等;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被害人侯某某的陈述;5.价格认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深价认定[2020]1161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被告人罗某某、被害人侯某某及证人黄某某的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盗窃现场及手机维修店销赃监控录像及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罗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情节、犯罪金额、危害后果以及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红霞

                                 检察官助理 胡欣然

                                  2020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盐田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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