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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一部刑诉〔2019〕30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07198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8日被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老河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老河口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老河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驾驶一辆东风牌面包车载谢某某、杨某某(二人已判决)经316国道到老河口市境内。次日凌晨1时许,三人在汉江商业广场仁义街路口盗得电动车电瓶四块。后三人到江南国际小区内,盗得电动车电瓶三十余块离开老河口市,由罗某某销赃后分给谢某某、杨某某各600元。

2019年1月3日20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驾驶面包车载谢某某、杨某某由襄阳市到南阳市中原油田生活区。次日凌晨1时许,三人在利源小区盗得电动车电瓶五块,后到书香怡景小区内盗得电动车电瓶四十余块。民警接报警赶到予以拦截,罗某某驾车载谢某某、杨某某逃跑。谢某某、杨某某沿途从车窗丢弃电瓶近十块,后民警将面包车逼停,罗某某跳车逃走,谢某某、杨某某被当场抓获,查获电瓶四十块。

经鉴定,查获的40块电动车电瓶价值人民币1798元。2019年9月17日,罗某某到老河口市和平路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魏某某、杨某乙等人的陈述;3.老河口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证结论书;4.老河口市公安局警察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5.光盘1张;6.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多次窃取他人财物价值299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罗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罗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谢建强
代理检察员:  彭泽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老河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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