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罗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铁检一部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811989********,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大冶市**镇**村**组**,住湖北省大冶市**镇**村**组**号。因盗窃,于2018年10月被黄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四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6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7日凌晨,被告人罗某某因听到对门黄某某家中有异响遂出门查看。因黄某某家大门未锁,罗某某进入黄某某家中,趁无人之机盗走屋内角落处用白纸包裹的银行储蓄卡及社保卡各一张,并将包裹卡的白纸撕扔。后罗某某将盗取银行卡之事告知妻子程某某,程某某问罗某某是否知晓取款密码,罗某某遂将撕扔的纸条捡回,经程某某拼接,二人看到纸条上写有数字“123456”,认为该数字应该是取款密码,并决定去取款试试。当日上午11时,罗某某将被盗银行卡插入黄石**银行**支行ATM取款机,程某某输入密码“123456”后,二人发现该卡内有5000多元钱,遂先行取款2000元。此时,被害人黄某某家属收到取款短信并立即挂失该银行卡。后在罗某某、程某某二人再次到ATM取款机,准备将被盗银行卡内余额全部取出时,卡被ATM机吞入,二人遂离开回家。到家后,罗某某将被盗社保卡丢入黄某某家厨房。

2019年3月6日,被告人罗某某在湖北省大冶市**镇**村**住所处被书面传唤至汪仁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短信截图、到案经过、残疾证复印件、存折复印件、存款回单、情况说明、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黄石市**院**司鉴所[2019]精鉴字第22号刑事责任能力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6.辨认、搜查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共同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属于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茅民

                                                       检察官助理:陈娟

2020年7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大冶市**镇**村**组**号,联系方式:1582698****,1599714****。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