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份左右,被告人罗某某通过“抖音”软件认识了被害人廖某某,并确立了恋爱关系。2018年12月27日晚,罗某某从**县老家来到廖某某位于涟源市***镇**村的家中同居。期间,廖某某将自己银行卡密码告知了罗某某,以方便罗某某用于购买香烟、槟榔等日常小额消费。因随身携带的一千余元现金花光后,罗某某动了非法占有廖某某中国农业银行卡内资金的念头。2018年12月29日晚至2019年1月2日9时许,罗某某趁廖某某不知情,使用廖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手机银行绑定罗某某母亲丁某某名下尾数为4746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分三次共计转走3200元,为防止廖某某发现卡内资金被盗,还擅自更改了廖某某中国农业银行卡的密码。2019年1月2日11时许,廖某某及其侄儿龙某某发现银行卡密码被改,卡内资金被转给一个叫丁某某的人,遂问罗某某是否动用了卡内资金、是否认识丁某某,罗某某均予以否认。龙某某致电中国农业银行客服发现资金是在罗某某使用廖某某手机时被转走的,再次质问罗某某,罗某某迫于压力,承认是其转走了廖某某卡内的资金。廖某某动手打了罗某某,罗某某持板凳砸伤廖某某头部。18时许,罗某某通过亲戚转账给廖某某4000元。廖某某报警后,民警赶赴廖某某家将罗某某传唤到案。
2019年1月11日,罗某某的家属代为赔偿了廖某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6000元。廖某某对罗某某出具了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卡转账记录、银行卡照片、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人;2.被害人廖某某的陈述;3.证人龙某某的证言;4.现场勘验笔录;5.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曾望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羁押于涟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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