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天检诉刑诉〔2018〕989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4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村**组**号。因吸毒,于2017年9月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8月2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8月3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罗某某至本市**区**路**雅苑“**网咖”附近,发现被害人杨某某停放于此处的一辆黑色立马牌电动车钥匙未拔大锁未锁,遂将该电动车盗走,藏匿于本市**区**路**家园小区“**网吧”附近。
2018年8月19日23时许,公安民警在本市**区**雅苑“**网咖”将被告人罗某某抓获归案,并根据被告人罗某某提供的线索,起获被盗电动车。被盗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660元,案犯后经由安公安机关发还给被害人。
被告人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电动车;2、书证:抓获经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被告人指认作案现场及作案视频的照片、现场检测报告、调解协议书、谅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户籍资料等;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价格鉴定结论书;6、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事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被告人罗某某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若其在法庭审理阶段仍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认定其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
2、被告人罗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3、被告人罗某某有因吸毒被行政拘留的劣迹,可以酌定从重处罚。
综上,建议对被告人罗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延庆
2018年10月31日
附:1、被告人罗某某均在居住地候审,联系电话:1586988****;
2、移送案卷材料、证据1册,光盘2张;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移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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