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麦检一部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罗某某,女性,1998年**月**日出生,甘肃省武山县人,公民身份证号码6205241998********,汉族,小学文化,住天水市武山县**镇**村**号,务工,2017年5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于2017年8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2日被释放。于2020年8月26日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同年9月11日被监视居住。本院于同年10月15日对其重新监视居住。
本案由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6日,被告人罗某某在天水市麦积区百盛精品服装城C区C-13号门店内乘店主李某某不在之机,盗走了柜台上的华为nova3i手机一部,经天水市麦积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599.20元。该手机现已发还被害人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及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被盗手机已发还被害人,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亚斌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被监视居住,家庭住址:天水市武山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2册,起诉书12份,量刑建议书3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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