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9日、7月11日,被告人罗某某在白银市白银区**乡**沟***线白银至**段第二项目部施工现场,盗窃该项目部所属三个工程队的钻杆、冲击器、钢筋、打夯机等物品,共计价值11442元。破案后追回被盗物品已全部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物证;2、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高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王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白银市白银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盗窃单位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主动供认犯罪事实,且被盗损失已全部追回,建议判处被告人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俊霞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2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