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一部刑诉〔2020〕476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89********,汉族,高中文化,务工,出生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组**号,暂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街道庄**村**号**房。曾因盗窃,于2017年6月14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行政拘留七日;曾因盗窃,于2019年6月24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2日被泉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泉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8日至2020年7月11日期间,被告人罗某某先后四次驾驶闽******号小轿车从泉州市丰泽区到泉州台商区**乡宝龙城市广场,后佩戴红色安全头盔,使用事先准备的麻袋、大剪刀、美工刀、老虎钳等工具进入工地盗剪电缆线,赃物价值计人民币3790元(币种下同)。具体如下:
1.2020年7月8日晚,被告人罗某某到泉州台商区**乡**广场**楼,盗走1条200米长、2.5BV单芯规格的宝胜牌电缆线,后以400元的价格卖给黄某某。经鉴定,上述电缆线价值340元。
2.2020年7月9日约19时,被告人罗某某到泉州台商区**乡**广场**楼**号强电井,盗走1条4米长、4*150平方+1*70平方五芯规格的宝胜牌电缆线,后以615元的价格卖给黄某某。经鉴定,上述电缆线价值1000元。
3.2020年7月10日约19时,被告人罗某某到泉州台商区**乡**广场**楼,盗走2条25米长、5*10平方规格的宝胜牌电缆线,后以693元的价格卖给黄某某。经鉴定,上述电缆线价值1750元。
4.2020年7月11日约19时,被告人罗某某到泉州台商区**乡宝龙城市广场工地剪了1条20多米条、5*10平方规格的宝胜牌电缆线,带着上述电缆线走到百崎回族乡世贸星城售楼部附近时,被工地工人发现,被告人罗某某便将电缆线丢进河沟内逃离现场。当晚,被告人罗某某返回世贸星城售楼部附近欲将盗窃前停在此处的闽******号小轿车取回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2020年7月12日,公安机关从闽******号小轿车后备箱查扣麻袋1个、安全帽1个、美工刀1把、老虎钳1把;在百崎回族乡星河城售楼部河岸边查扣到大剪刀1把;在洛江区塘西杏内31-1号废铁回收站查扣到电缆线铜芯23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杨某某、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惠安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赃物价值人民币379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玉兰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惠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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