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后检一部刑诉〔2020〕Z352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31972********,蒙古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简称“科左后旗”)**镇,捕前住通辽市科左后旗**镇**委**号**平房。2005年12月18日因盗窃罪被科左后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0年6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科左后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科左后旗看守所。
本案由科左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罗某某伙同文某某(在逃)在通辽市科左后旗甘旗卡镇周边两次实施盗窃,价值人民币9920.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5月2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罗某某伙同文某某(在逃)在科左后旗甘旗卡镇西海斯改嘎查玉某某家,将玉某某家仓库内的十袋稻子(稻谷)用电动三轮车盗走。2020年6月29日,经科左后旗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的十袋稻子价值人民币为1870.00元。
2、2020年6月15日0时50分许,被告人罗某某伙同文某某(在逃)在科左后旗甘旗卡镇四方缘洗浴北侧第**号胡同沙某某家,将沙某某家羊圈内的七只小尾寒羊用电动三轮车盗走。2020年6月29日,经科左后旗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的七只小尾寒羊为人民币8050.00元。
被告人罗某某于2020年6月18日在甘旗卡镇二委**号胡同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谅解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户籍信息、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宝某某、张某某、布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沙某某、玉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992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犯罪以后被动到案,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罗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至10000元定罪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珊珊
检察官助理:赵珊
2020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科左后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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