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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盗窃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一部刑诉〔2020〕176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7年11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3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龙港镇小微创业园区临时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市宾州镇**村委会******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4日被苍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6月22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份,被告人罗某某单独一人在钱库镇多次以推车方式盗窃未上锁的电动车。现经查证如下:

 1、2020年5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罗某某窜至苍南县钱库镇**西路**宾馆旁,将林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安尔达牌电动车盗走,经价格认定价值为1729元。

 2、2020年5月13日18时许,被告人罗某某窜至苍南县钱库镇小微创业园区**幢旁,将陈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保时马牌电动车盗走,经价格认定价值为2068元。

 3、2020年5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罗某某窜至苍南县钱库镇**路**号楼梯口,将黄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绿佳牌电动车盗走,经价格认定价值价值为123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监控视频截图、价格结论认定书;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某、黄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且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松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被监视居住(联系方式:***********)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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