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雁检一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市,公民身份证号码430407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松木工业园**房**栋**,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松木工业园**村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无异议。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至5月,被告人罗某某先后5次携带作案工具螺丝刀和照明灯,到本市珠晖区新华村耒水桥旁、珠晖塔路五四安置房东站、五四安置房西北站、衡阳市东外环5号站、本市雁峰区蒸阳南路“黑皮农家乐”饭店对面的雁峰区上塘村站这五个通讯基站,趁四周无人用螺丝刀撬门的手段实施盗窃,盗得通讯基站内30个开关电源模块。具体如下:
1、2020年2月16日1时许,被告人罗某某连续在五四安置房东站盗窃开关电源模块2个,在五四安置房西北站盗窃开关电源模块2个,在东外环5号站盗窃开关电源模块1个,在珠晖区新华村耒水桥站盗窃开关电源模块1个,在雁峰区上塘村站盗窃开关电源模块1个;
2、2020年3月31日1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五四安置房东站盗窃开关电源模块2个,在五四安置房西北站盗窃开关电源模块2个,在东外环5号站盗窃开关电源模块1个,在珠晖区新华村耒水桥站盗窃开关电源模块1个,在雁峰区上塘村站盗窃开关电源模块1个;
3、2020年4月20日1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五四安置房东站盗窃开关电源模块1个,在五四安置房西北站盗窃开关电源模块1个,在东外环5号站盗窃开关电源模块1个,在珠晖区新华村耒水桥站盗窃开关电源模块1个,在雁峰区上塘村站盗窃开关电源模块1个;
4、2020年5月3日1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五四安置房东站盗窃开关电源模块1个,在五四安置房西北站盗窃开关电源模块1个,在东外环5号站盗窃开关电源模块1个,在珠晖区新华村耒水桥站盗窃开关电源模块1个:,在雁峰区上塘村站盗窃开关电源模块2个;
5、2020年5月28日1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五四安置房东站盗窃开关电源模块1个,在五四安置房西北站盗窃开关电源模块1个,在东外环5号站盗窃开关电源模块1个,在珠晖区新华村耒水桥站盗窃开关电源模块1个。盗窃上述四个基站后,罗某某又到雁峰区上塘村站盗窃了开关电源模块1个,正准备离开时被抓获。
事后,罗某某将其中所盗20个开关电源模块销赃得款2000元,另10个被追回已发还。经价格认证,被盗的30个开关电源模块总价值为2307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书证:电源开关模块、螺丝刀、照明灯(照片)、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刘某的证言;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驰
检察官助理:郭程鹏
2020年9月27日
附: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在衡阳市未成年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