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258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8221970********,藏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都兰县**镇**号,住址同上。因涉嫌盗窃罪,经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9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2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8月7日至2020年9月7日;自2020年9月29日至2020年10月29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被告人罗某某在本市城西区**小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担任保安队长期间,私下收取多人次停车费用,并利用其个人获取的该公司小区停车收费系统管理密码,将其私自收费后的车辆信息填录至系统中。被告人罗某某从中非法获利17200元。
2020年5月8日公安机关在本市城西区彭家寨小区内将被告人罗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身份信息、到案经过、情况说明、保安队长岗位职责、劳务合同、微信聊天记录、转账截图、无犯罪记录证明等;2.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及报案材料;3.证人李某甲、李某乙、涂某某、胡某某、李某丙、增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司财物170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涉嫌盗窃罪。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理。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祥涛
(院印)
2020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西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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