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公诉刑诉〔2020〕365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5227231995********,布依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贵定县**镇**村**院**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贵阳市南明区大理石巷15号二楼,采取溜门入室的方式,将被害人盖某某放在家中桌子上的一部苹果8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3601元)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60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罗某某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勇
2020年3月10日
附:
一、被告人罗某某羁押于南明区看守所。
二、随案移送:
1.侦查卷2册。
2.起诉书15份。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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