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匀检刑诉〔2021〕47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0119********18,布依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都匀市平浪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12月3日被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9月7日被贵州省贵阳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30日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31日被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14日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3日被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6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都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都匀市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0日被都匀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都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案,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罗某某窜至都匀市**宿舍楼旁,见一楼一住户无人在家,房间内冰柜上存放有牛肉,于是强行拉开防盗门进入房间,偷走鲜牛肉约十斤,另在卧室枕头下偷走现金人民币2670元。经都匀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十斤鲜牛肉价值人民币44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提请批准逮捕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书、逮捕通知书、抓获经过、搜查证及搜查笔录、图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前科材料、视频截图、车辆及轨迹信息、认罪认罚材料;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任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5.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图片、指认图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天网监控视频、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成艳玲
检察官助理: 赵 丁
2021年1月2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都匀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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