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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盗窃案)_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诉〔2020〕636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6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4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单元**号,现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单元****号,2019年2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9年10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5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8月14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9日16时29分许,被告人罗某某独自一人窜至贵阳市云岩区贵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急诊大楼六楼进门右手边过道加15床旁趁被害人赵某某(系病人家属)熟睡之际将被害人放在加15床旁柜子上的一部红色OPPO牌的直板触屏手机(型号R11,内存64G)通过顺手牵羊的方式盗走,经贵阳市云岩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为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鉴定意见:被盗财物价值鉴定意见;

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罗某某于2019年2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9年10月10日刑满释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的规定,被告人罗某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罗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的规定,被告人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雷婷

                              检察官助理 吴慧

                              2020年11月3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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