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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盗窃案)_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观检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罗与,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路散居户,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路散居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7日被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9年7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9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4月24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与盗窃案,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6月12日已依法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6日16时许,被告人罗与窜至贵阳市观山湖区**号楼**号门,趁被害人唐某某暂时离开之际,将被害人唐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军绿色路虎八代踏板摩托车盗走,并迅速逃离现场。经鉴定,罗某某所盗电瓶车价值26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犯罪前科、基站查询记录;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

3.证人证言:谢某某证人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罗与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观发改价格认【2019】91号鉴定路虎八代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650元

6.辨认笔录:罗与、唐某某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系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的、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被告人罗与实施犯罪行为时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依法提起公诉。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此页下无正文)                  

检  察  官 张雅馨

                              检察官助理 刘衍飞  2020年7月8日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贵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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