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赫检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罗某某(绰号小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81981********,彝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赫章县,现住赫章县兴发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日被赫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3日被赫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赫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下旬,被告人罗某某到赫章至六盘水高速公路雉街乡拉夫村一号大桥做工,做工结束后罗某某将工地上的16mm螺纹钢偷放在自己驾驶的贵FX****面包车上,后将所盗得的螺纹钢卖给废品收购厂,截止至2020年4月27日,罗某某共计在拉夫村一号大桥盗窃了六次。经称量,罗某某盗窃的16mm螺纹钢重1481.25公斤。经贵州正意价格评估集团有限公司认定,罗某某盗窃的直径16mm的螺纹钢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陆仟贰佰贰拾壹元整(¥6221元)。
2020年4月28日,赫章县公安局将罗某某所盗窃的钢筋全部返还贵州路桥集团有限公司赫章至六盘水高速公路项目部。
2020年4月30日,罗某某主动到赫章县公安局兴发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韩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立新
检察官助理 林玉茹
2020年8月3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赫章县看守所;
2.公安卷贰册,检察卷壹册,光盘壹张;
3.证人名单及证据目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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