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诉刑诉〔2020〕Z209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6195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广东省连州市人,住连州市**镇**村委会**村**巷**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被连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6日被连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0日15时25分许,被告人罗某某从连州市**镇乘坐公交车去到连州市**乡**街**路后,进入被害人李某某经营的“**饭店”,在该饭店的杂物房内盗窃了现金人民币6300元。
2020年6月1日16时许,被告人罗某某从连州市**镇乘坐公交车去到连州市**镇**村后,去到**村**号被害人杨某某的住宅,在被害人杨某某的房间内盗窃了现金人民币1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勘验、辨认笔录;5.试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竹玲
检察官助理:雷彩庭
2020年9月2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连州市看守所;
2.本案卷材料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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