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Z908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5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云阳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重庆市云阳县**镇**街**号。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4月11日被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8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11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6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8 日22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到重庆市万州区新城路九龙医院门口,趁被害人陈某某醉酒之机,盗走其华为手机(Mate 30 Pro)1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5041元。2020年7月29日,罗某某以1100元的价格将手机卖到重庆市万州区**路**号附**号**通讯店。
2020年8月6日,公安机关将罗某某抓获并扣押人民币2200元,同月26日发还被害人陈某某。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搜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 艳
检察官助理 刘旭波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万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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