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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401990********,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石柱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9年4月、2019年7月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拘役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8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 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11 月12日1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高腾大道裕泰家园路段公路边,采用撬开油箱盖的方式,将被害人庹某某的渝D货车内柴油约90升盗走,后销赃获利360元,经鉴定,被盗柴油价值576.9元。

二、2019年11月17日1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重庆市江津区圣泉街道享堂路与107省道交叉路口往江津方向路边,采用撬开油箱盖的方式,将被害单位重庆**物流有限公司的渝D7、渝D5、渝D1货车内柴油共约150升盗走,后销赃获利600元,经鉴定,被盗柴油价值961.5元。

三、2019年12月3日1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走马镇重庆中帆国际石材城5号门对面公路边,采用撬开油箱盖的方式,将被害人刘某某的渝BZ货车内柴油约150升盗走,后销赃获利600元,经鉴定,被盗柴油价值976.5元。

被告人罗某某实施盗窃行为三次,共计金额2514元(取整)。

2019年12月30日22时许,民警在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白新街106号附近将被告人罗某某抓获。到案后,罗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前科材料、通话记录等书证;

2.证人蒲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罗某某的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证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辨认作案现场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51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罗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罗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贾  伟

                                      检察官助理:温小天

                                       2020年4月8日

附:

1.​ 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

2.​ 案卷二册、具结书一份、补充材料散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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