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开州检一部刑诉〔2020〕Z294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2198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重庆市綦江区人,住重庆市綦江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初,被告人罗某某将自己名下一辆车牌为渝AS****的黑色本田牌雅阁八代型小型轿车挂在“闲鱼”APP上标价15000元售卖,同年7月19日,罗某某最终以14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害人李某某,李某某将该车开回重庆市开州区自用。2020年8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罗某某在家中发现了一把售出的雅阁轿车的备用钥匙,便产生了盗窃该车的想法。2020年8月17日下午,被告人罗某某利用原车辆上安装的GPS定位系统,来到重庆市开州区文峰街道文峰派出所大门外面路边的停车位附近,将售卖给李某某的雅阁轿车盗走,并行使至重庆市綦江区。经重庆市开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4000元。
2020年8月26日,被告人罗某某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民警抓获,并如实供述以上的犯罪事实。
2020年8月27日,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民警将涉案车辆发还给被害人李某某。同年8月29日,被告人罗某某赔偿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18000元,亦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清单;
2.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笔录等;
7.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4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小平
检察官助理 蒋泽伟
2020年9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罗某某联系电话:182250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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