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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永检刑诉〔2020〕Z615号 

被告人罗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31998********,汉族,中专肄业文化,务工,重庆市永川区人,住重庆市永川区**镇**小区**幢**(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永川区**镇**村**村民小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永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月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罗某某先后三次进入被害人郑某某位于重庆市永川区**镇**小区**幢**的家中实施盗窃,共窃得1300元左右现金、黄金耳环一对、银质手链等物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20年4、5月的一天,被告人罗某某趁被害人郑某某不在家之机,通过拾得的郑某某家的钥匙,进入郑某某位于永川区**镇**小区**幢**的家中,盗走黄金耳环一对、黄金转运珠手链一条以及1000元左右现金。后罗某某将黄金耳环和黄金转运珠手链销赃于永川区何埂镇**金店的老板程某某,获款1700元左右。

二、2020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罗某某趁被害人郑某某不在家之机,采用上述相同方式进入郑某某位于永川区**镇**小区**幢**的家中,盗走价值4元的OPPO R9M手机一部、价值257元的银质手环三个、价值30元的银质手链一条以及衣服、裙子、瑜伽垫等物。后民警从罗某某位于永川区朱沱镇**小区**幢**的家中将上述物品提取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三、2020年8月26日晚,被告人罗某某趁被害人郑某某不在家之机,采用上述相同方式进入郑某某位于永川区**镇**小区**幢**的家中,盗走300元现金。后民警从罗某某位于永川区**镇**小区**幢**的家中将上述钱款提取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2020年8月27日,被告人罗某某在永川区朱沱镇长江路名师名店理发店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某赔偿了被害人郑某某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表、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检验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作案现场笔录、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龙  涛

检察官助理:徐荷艾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原址,联系电话:1733862****

2.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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