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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Z952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623200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住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决定,同日由该分局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13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重庆市渝北区**小区**幢**室中,趁被害人袁某某睡之际,将被害人放在床上的一部价值人民币2378元的秘银色VIVO X30手机盗走。后以1100元人民币的价格销赃。销赃款全部被用于其个人消费。

2020年6月16日,被告人罗某某在江苏省苏州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人口信息登记表等书证;

2.被害人袁某某的陈述;

3.证人童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鉴定意见书;

6.刑事案件指认现场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若退赔则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兵    

检察官助理:朱立琨    

2020年7月7日    

                               

附件:1.被告人罗某某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893245****,监视居住地址: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乡**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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