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綦检刑诉〔2020〕Z331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6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 重庆市万盛区,住重庆市万盛区**镇**村**沟**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盛区**镇**庙**号附**号**-**)。因犯盗窃罪, 于1996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 于2002年7月、2008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二年十个月,2011年5月22日刑满释放。现又因涉嫌盗窃罪, 于2020年5月1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取保候审;同年6月15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 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凌晨,被告人罗某某与万某某(已判决)来到重庆市万盛区**镇**路**号附**号废旧回收门市, 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的一辆红色牧野牌三轮电动车窃走。经认定,被盗 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108元。
2020年5月14日下午,被告人罗某某在重庆市万盛区**镇**村**沟**号其家中被抓获。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 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物证;
2.户口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书证;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同案犯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7.辨认现场笔录、扣押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 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10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有多次前科,酌情从重处罚;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 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七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宇沛
检察官助理:刘永洪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
看守所;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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