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1〕47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21963********,苗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市,住开远市**办事处**村。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开远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9日被开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开远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日被开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2日由开远市公安局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红河州开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晚20时左右,开远市公安局民警来到开远市**办事处**村被告人罗某某的家中,询问罗某某家里是否有枪支,后罗某某主动从家中卧室衣柜旁拿出一支疑似枪支交给民警。
经鉴定,该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民用非制式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罗某某持有的枪支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查获经过等;
3.证人马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红河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6.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罗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妍霁
2021年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联系电话:139880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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