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一部刑诉〔2020〕298号
被告人罗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5199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住宜良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9日被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罗某某在为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朱某某办理网络贷款时,在三名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分别从被害人李某甲的账户中转走28300元人民币,从被害人李某乙的账户中转走10000元人民币,从被害人朱某某的账户中转走5000元人民币,共计43300元人民币。
事情败露后,被告人罗某某男友李某丙向张某某借款2万元分别赔偿了被害人朱某某5000元,李亚琼10000元,李某甲5000元的经济损失,被告人罗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李某甲3000元的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受立案文书;(2)户口证明;(3)抓获经过;(4)农业银行交易流水、建设银行银行卡客户交易明细、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等;(5)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账单查询情况说明;2.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朱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李某丙、张某某、罗某某;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1)辨认笔录及照片;(2)人员辨认笔录及照片;6.其他:(1)情况说明;(2)认罪认罚申请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霞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被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证据开示清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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