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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罗某某,女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6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珙县,住宜宾市珙县**镇**村**组**号,现住昭阳区**楼路**号**楼,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2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罗某某和被害人朱某某系朋友关系,罗某某住在昭通市昭阳区**楼路**号**楼,朱某某住在四楼。2019年11月6日16时许,被告人罗某某以到四楼朱某某的住所洗衣服为由用银行卡和会员卡将朱某某的房门捅开,然后将朱某某家中的价值89元的遮瑕膏以及朱某某朋友徐某某的价值778元的香奈儿粉底液和价值278元的蜂蜜抗氧化补水面膜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入室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远航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昭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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