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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耿检一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某某,女,199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02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开远市****村委会****号,暂住云南省临沧市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出租房,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耿马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7日06时至07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耿马自治县耿马镇人民路雅迪电动车专卖店三楼“金夜酒吧”员工宿舍,趁隔壁同事邓某某房门未关且屋内无人之机,将被害人吴某某暂存放于该房间内的一台银色苹果笔记本电脑盗走。经耿马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苹果笔记本电脑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8570元。

另,侦查机关已将被盗苹果笔记本电脑追回,并于2020年1月3日发还被害人吴某某。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邓某某、唐某某等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图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图及照片,扣押笔录等;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视频光盘9张,监控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857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铁朝奎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耿马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2册,光盘10张。

3.量刑建议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认罪认罚具结书。

6.证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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