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一部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301989********,瑶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住金平县**镇**村委会**组。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26日被金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在缓刑考验期间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于2017年10月30日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的刑罚,并于2018年6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金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金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金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下午,被告人罗某某驾驶一辆红色双建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去到金平县金河镇白马河岔保山寨500米处,将朱某某停放在公路边的一辆车牌号为云GVQ***的黑色新大洲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品牌型号:新大洲牌SDH150-19,车辆识别代码:LALPCKK05J3017023,发动机号:J3200169)盗走,然后骑至公路下方的一个破旧房子里面藏匿。接着,罗某某又上去到金平县金河镇白马河岔保山寨300米处,将李某甲停放在路边的一辆车牌号云G1M***的绿色宗申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品牌型号:宗申牌ZS110-9D,车辆识别代号:LZSXCHLJ7G1207030,发动机号:1G300222)盗走,然后又骑至破旧房子里面藏匿,后罗某某驾驶红色双建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回到金平县城。当日19时许,罗某某驾驶红色双建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载着女朋友李某乙上去到藏匿摩托车的地点,将自己骑上去的双建牌摩托车停放在附近,然后驾驶朱某某被盗的黑色新大洲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载着李某乙返回金平县城,并骑至金平县兽医站旁的友谊洗车场进行清洗。朱某某发现摩托车被盗后打电话报警,民警根据摩托车上的定位系统在友谊洗车场将罗某某查获。被盗的两辆摩托车分别于2020年5月10日、5月14日已发还给朱某某、李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两把扳手、两把起子;
2.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
3.证人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朱某某、李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金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普金国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金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21页),散卷材料4页,光盘4张。
3.两把扳手、两把起子(特征详见涉案财物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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