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三部刑诉〔2020〕594号
被告人罗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7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三明市**镇**路***号,现住北京市东城区***街*号院*号楼***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期间,被告人罗某某在本市东城区青年湖北街4号美廉美超市内,以挑选商品后不结账的方式,先后盗窃商品10余次。
被告人罗某某于2020年8月18日被民警当场抓获。后被告人家属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被盗物品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贾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罗某某手机数据鉴定;5.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佟捷
检察官助理:张冉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东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量刑建议书。
6.换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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