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椒检一部刑诉〔2020〕950号
被告人罗某某,曾用名罗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7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凤冈县**镇**社**号,暂住浙江省玉环市**街道**区**房。因本案,于2020年1月17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2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利用在台州市椒江区海门街道**大道**号**厂当厨师并住在厂内的便利条件,至该厂南边仓库,从卷帘门下方钻入仓库内,将废铜料约50公斤、铜粉两包54.3公斤盗出,放于自己驾驶的车牌为渝AR****比亚迪轿车内。后于当天下午销赃,获利人民币1350元。经估价,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117元。
2020年1月16日3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又通过爬窗方式进入该厂西南角仓库内,将仓库内的废铜料约150公斤盗出,放于自己驾驶的车牌为渝AR****比亚迪轿车内。当天上午销赃未果予以丢弃。经估价,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3201元。
2020年1月16日晚上,被告人罗某某在希尔登楼梯厂区经公安民警传唤到案。在审查起诉期间,罗某某退出人民币5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浙江希尔登楼梯有限公司物料订购单、户籍证明、情况说明、台州市椒江区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发还清单等书证;
2证人明某某、田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及侦查人员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害单位人员焦某某陈述;
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图、照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辨认笔录等;
6.视频光盘、监控照片截图及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方式窃取他人财物2次,价值人民币531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婉贞
2020年6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1184****;
2.案卷材料和证据0册、检察卷1册、光盘3张;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4.随案移送人民币5400元;
5.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