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罗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公诉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罗某某,绰号老罗,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031973********,回族,小学文化,无业,云南省昆明市人,家住昆明市盘龙区**路**号**栋**单元**号。因犯盗窃罪,2017年9月22日,被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会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0月17日被会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会理县看守所。

本案由会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9月21日11时许,被告人罗某某伙同他人窜至会理县**镇**街“**”通安店,以假装买药掩人耳目的方式,将该店的两盒曹清华牌薏辛除湿止痛胶囊和一盒同溢堂牌益安宁丸盗走。

2.2018年9月22日12时许,被告人罗某某伙同他人窜至会理县**街“**”店,以假装买药掩人耳目的方式,将该店的两盒曹清华牌薏辛除湿止痛胶囊盗走。

3.2018年9月22日13时许,被告人罗某某伙同他人窜至会理县**路“**”路店,以假装买药掩人耳目的方式,将该店的一盒曹清华牌薏辛除湿止痛胶囊盗走。

4.2018年9月22日13时许,被告人罗某某伙同他人窜至会理县**街“**”店,以假装买药掩人耳目的方式,将该店的五盒同溢堂牌益安宁丸和一盒陈李济牌舒筋健腰丸盗走。

5.2018年9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罗某某伙同他人窜至会理县**镇**街“**”店,以假装买药掩人耳目的方式,将该店的一盒曹清华牌薏辛除湿止痛胶囊和一盒陈李济牌舒筋健腰丸盗走。

经会理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950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等;

6.鉴定意见:物价鉴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本院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会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谌洪远

检察员:潘利平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会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起诉书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4、《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