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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彭检一部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6195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彭州市**镇**村**组**号。2010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彭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0年7月29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彭州市公安局执行。

被害人陈某某,男,47岁,户籍地:**镇**路**段**号**栋**单元**号。

被害人刁某某,男,50岁,户籍地:**镇**巷**号。

被害人喻某某,女,50岁,户籍地:**镇**路**号附**号。

被害人龙某某,女,33岁,户籍地:**镇**街**号**栋**单元**号。

本案由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5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彭州市天彭镇绣城路南段88号1栋2单元楼道内,趁无人之机,采用破坏线路的方式,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于该处的两轮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420元。

另查明,2020年1月2日至27日期间,被告人罗某某趁人不备之机,将被害人喻某某、龙某某、刁某某等人停放在彭州市天彭镇繁江南路278号附17号房屋门口、天彭镇西大街290号2栋3单元门口、天彭镇西海西三巷13号的茶馆门口的三辆电瓶三轮车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罗某某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春林

                                  2020年5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彭州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扣押在案的液压钳等作案工具、自行车等物品存于彭州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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