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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21199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与现住址为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上午,被告人罗某某在**镇**村街道菜市场附近发现一辆国威牌白色燃油助力车,并且车上插着钥匙,遂将该车骑走。徐某某发现后于2020年6月15日报案至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天门派出所。2020年6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驾驶所盗的燃油助力车至**村街道**车行修理时被徐某某发现,遂报警。经铜陵市义安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国威牌燃油助力车价值为300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情况说明、购车发票、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2.证人葛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主持制作的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帆

检察官助理:朱莉莉

2020年8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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