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19〕5676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431021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桂阳县**镇**村**,现住东莞市**镇**村**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10月8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3日、11月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9年12月2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0月中旬一天凌晨,被告人罗某某在东莞市**镇**村*****队****街**号一未关好的窗户外,釆用竹竿“钓鱼”的方式实施盗窃,盗走被害人何某甲的苹果牌平板电脑iPad mini一台(价值1645元),现金约150元,杂牌包一个,身份证一张,银行卡。共计损失约为1795元。
2、2018年10月29日2时至4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东莞市**镇**村**街**巷**号一未关好的窗户外釆用竹竿“钓鱼”的方式实施盗窃,盗走被害人黄某某的黑色华硕手提电脑一台(价值约2000元)、蓝色小米5手机一部(价值约500元)、金色小米5X手机一部(价值960.4元)、现金20元、银行卡、社保卡、身份证等物品。共计损失约为3480.4元。
3、2018年10月29日凌晨,被告人罗某某在东莞市**镇**村**队**街**巷**号爬防盗网盗窃的过程中,被被害人孔某某发现了,遂逃离现场。未盗窃到财物。
4、2018年11月6日凌晨,被告人罗某某在东莞市**镇**村**坊**队**街**巷**号一未关好的窗户外采用竹竿“钓鱼”的方式实施盗窃,盗走被害人周某甲的华为荣耀9青春版手机一部(855元)、华为荣耀畅玩 4X手机一部(价值200元)、现金100元、杂牌单肩包一个、身份证一张、公交卡一张、钱包一个。共计损失约为1155元。
5、2018年11月18日凌晨,被告人罗某某在东莞市**镇***村**坊***队***路**号一未关好的窗户外采用竹竿“钓鱼”的方式实施盗窃,盗走被害人史某某的金色小米5X手机一部(价值960.4元)、现金700元、红色女式挂包一个、社保卡一张。共计损失约1660.4元。
6、2018年12月2日凌晨,被告人罗某某在东莞市**镇**村***街***号一未关好的窗户外采用竹竿“钓鱼”的方式实施盗窃,盗走被害人陶某某黑色斜挎包一个(价值约20元),内有黑色华为荣耀6P手机一部(价值600元)、黑色西铁城手表一个(价值1280无)、金士顿U盘(价值29.6元)、现金60元、车钥匙、身份证等物品。共计损失约为人民币1989.6元。
7、2018年12月6日凌晨,被告人罗某某在东莞市**镇**村**街**号一未关好的窗户外,采用竹竿“钓鱼”的方式实施盗窃,盗走被害人李某甲的现金2000元、手机一部(价值约500元)、黑色双肩背包一个(价值约30元)、身份证一张、居住证一张、银行卡两张、社保卡两张、计划生育证一张、羊城通一张。共计损失约为人民币2530元。
8、2018年12月份一天凌晨,被告人罗某某在东莞市**镇**村**坊**街**巷**号一未关好的窗户外采用竹竿“钓鱼”的方式实施盗窃,盗走被害人周某乙的苹果6手机一部(价值850元)。共计损失约为850元。
9、2018年1月5日凌晨,被告人罗某某在东莞市**镇**村**坊**队**街**号一未关好的窗户外采用竹竿“钓鱼”的方式实施盗窃,盗走被害人祝某某的小米平板电脑MIPAD2(价值510元)和小米5手机(价值约1300元)一部。共计损失约为1810元。
10、2019年1月7日凌晨,被告人罗某某在东莞市**镇**村**坊**队**街**号一未关好的窗户外采用竹竿“钓鱼”的方式实施盗窃,盗走被害人何某丙的黑色华为手机一部(价值约1500元)、红色老人机一部(价值约100元)、价值约100元的红色杂牌斜挂包一个及内有现金400元、身份证、社保卡、银行卡等物品。共计损失约为2100元。
11、2019年1月21日凌晨,被告人罗某某在东莞市**镇**村***街***号一未关好的窗户外采用竹竿“钓鱼”的方式实施盗窃,盗走被害人李某乙两个手提包,内有现金合计1110元、四张银行卡、身份证两张、驾驶证两本、社保卡两张、钥匙两串。共计损失约为人民币1110元。
12、2019年1月13日凌晨,被告人罗某某在东莞市**镇**村****队**街**号一未关好的窗户外采用竹竿“钓鱼”的方式实施盗窃,盗走被害人李某丙的一个迈克高仕牌手提皮包(价值约2500元),包内有现金3000元,价值约8000元的钻石戒指一对,银行卡一张、驾驶证等物品。共计损失约为人民币13500元。
13、2019年2月15日凌晨,被告人罗某某在东莞市**镇**村***队**路**巷**号一未关好的窗户外采用竹竿“钓鱼”的方式实施盗窃,盗走被害人闻某某的华为荣耀8手机一部(价值240元)和品胜牌充电宝一个(价值96元)。共计损失约为人民币336元。
14、2019年2月20日凌晨,被告人罗某某在东莞市**镇**村***屋***队**街**号一未关好的窗户外采用竹竿“钓鱼”的方式实施盗窃,盗走被害人叶某某的索戴牌平板电脑一台(208.8元)、现金约150元、 杂牌包两个(价值合计约180元)、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共计损失约为538.8元。
15、2019年3月3日凌晨,被告人罗某某在东莞市**镇**村***街**号一未关好的窗户外采用竹竿“钓鱼”的方式实施盗窃,盗走被害人郭某乙的现金180元、黑色钱包一个、面值500元嘉荣购物卡 、身份证等物品。共计损失约为680元。
16、2019年3月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东莞市**镇**村**坊**队***街**巷**号一户打开的窗户外,采用竹竿“钓鱼”的方式实施盗窃,盗走被害人姚某某的银色小米手机(价值550)一部。
17、2019年2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罗某某在本市**镇**村**街**巷**号,采用竹竿“钓鱼”的方式实施盗窃,盗走被害人刘某某放置在客厅的一个黑色皮质挎包(约价值50元)及里面的现金约20元。共计损失约为70元。
2019年3月5日9时许,民警经过侦查在东莞市**镇**村**街**号将被告人罗某某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被害人何某丁等人的陈述,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等书证,指认现场录像等视听资料,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叶珍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七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