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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刑诉〔2019〕324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301992********,瑶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镇**村**。2011年8月1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处以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3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9月12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19年11月11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9日7时30分许,被告人罗某某去到佛山市三水区**镇**村**巷**号**房,盗走被害人赵某某18K金项链1条、足金项链1条及足金戒指1枚。经鉴定,上述被盗财物共价值人民币6254元。

    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19年12月5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徐  卉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 

2.卷宗二册、光盘二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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