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9〕544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102197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福建省南平市**路**号**花园**幢**梯**室。2018年7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11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17日晚上,被告人罗某某去到本区市桥街康裕北园1座1梯204房,入内盗去被害人冯某某的人民币300元。
2018年12月6日,被告人罗某某去到本区市桥街桥东南街12号5梯201房,入内盗去被害人林某某的人民币900多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罗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少威
2019年3月22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