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南检一部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3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隆林各族自治县**乡**村**社**号,现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路**号**房。2019年11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在值班律师邓某某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罗某甲伙同罗某乙(另案处理)去至广州市黄埔区永和镇附近,将被害人田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台大众汽车中的一台三星手机盗走。经鉴定,该三星手机价值人民币610元,现已发还被害人。
同年10月30日0时许,被告人罗某甲伙同罗某乙去至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东塘中街25号附近,将被害人麦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红色奥迪车内的人民币1760元、港币1360元盗走。
同年11月5日,被告人罗某某被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涉案赃物部分未追回,酌情从重处罚。结合全案案情及被告人认罪认罚具结情况,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利飞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南沙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