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罗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325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永福县,住广西永福县**乡**村**屯**号,曾因犯抢夺罪,于2015年11月被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25日被鹿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永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永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6月27日下午,被告人罗某某在永福县三皇镇三皇街老莫大酒店旁的巷子内,将被害人曾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粉色小刀牌XD8000DQT-21型二轮电动车盗走,经永福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1940元;

二、2020年7月19日晚上,被告人罗某某将被害人韦某某停放在三皇乡三皇广场旁的一辆黄色大菱牌TDR22Z型二轮电动车盗走,经鉴定,价值1260元;

三、2020年7月20日凌晨,被告人罗某某将被害人莫某某停放在三皇乡三皇村岭坡屯的一辆黑色双狮牌SS110-9A型二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价值2700元;

四、2020年7月24 日晚上,被告人罗某某在百寿镇龙象街503号门前,将被害人覃某某的一辆红色松铃牌SL125-4A型二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价值1100元;

五、2020年7月25日晚上,被告人罗某某进入被害人周某某位于三皇街上的住所**,被周某某发现后逃跑。

综上,被告人罗某某盗窃五起,涉案金额共计7000元。案发后,被害人曾某某在电动车藏匿地将被盗的粉色小刀牌XD8000DQT-21型二轮电动车找回,被害人覃某某被盗的红色松铃牌SL125-4A型二轮摩托车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韦某某、曾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斌

检察官助理:蒋金晶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永福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