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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一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3311974********,汉族,小学肄业,农民,广西荔浦市人,住广西荔浦市**镇**村**屯**号。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16日被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3年12月26日被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合并执行四年六个月,2017年3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荔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9日被荔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荔浦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荔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12时30分,被告人罗某某在荔浦市**镇**路**拉面馆,趁无人注意之机,将被害人白某某放在收银台上的一部蓝色VIVO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139元。

2020年4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其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罗某某主动将手机追回交给公安机关退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VIVO手机一部;2.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被害人白某某麦的陈述;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鉴定结论书;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六十五条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鸾英

2020年10月9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在荔浦市看守所;

2.案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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