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北检刑检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罗寿恩,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2195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住港南区**镇**和**屯**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2日被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8月19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30日被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2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5月17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因患严重疾病,于2020年5月18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寿恩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4日14许,被告人罗寿恩路经贵港市港北区龙山路口附近中国移动手机电视宽带社区服务站壹加壹通讯代办点时,发现店内放置手机的柜门打开,遂起贪念,趁店内工作人员麦某某不备,动手将柜台内一台价值人民币1190元的VIVO牌Y5SA和一台价值人民币874元的VIVO牌Y3A手机盗走。逃至港北区和平路时,被告人罗寿恩将VIVO牌Y5SA手机以600元价格销售给他人,当罗寿恩步行至和平路新华书店门口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收缴Y3A手机一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销售单,提取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贵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报告,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麦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罗寿恩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指认照片,监控视频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寿恩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寿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寿恩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罗寿恩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罗寿恩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邝琴
2020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罗寿恩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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