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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221979********,壮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住宜州**镇**村**屯**号。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18日被宜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9月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15日被宜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5年8月3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3日被宜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9月8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5月23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14日被宜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8月20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11月15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7月28日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和被害人相关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11时许,被告人罗某某伙同韦某某(已判刑)窜到都安瑶族自治县**镇**卫生院内,将被害人石某某停放在院内停车位上的一辆本田牌二轮摩托车盗走。后两人将盗得的摩托车开到宜州区**镇销赃。经都安瑶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石某某被盗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70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韦忠诚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河池市人民医院特殊病区;

2.案卷材料壹册、讯问笔录壹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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