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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公刑诉〔2019〕327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陆川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7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陆川县**镇**村**队**号。2019年6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同年8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陆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陆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陆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罗某某在2018年至2019年9月间,多次到陆川县城区实施盗窃行为,涉案金额6518元,其中:

1.2018年11月10日8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陆川县温泉**宾馆旁的早餐店门口,将黎某某放在电车储物兜里的一台黑色小米6手机盗走。得手后,被告人罗某某将该台手机销赃,得赃款60元用于生活开支已经花光。经陆川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手机的价值为人民币1743元。

2.2019年9月14日9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陆川县温泉镇九洲市**门附近,将李玲放在电车储物兜里的一部蓝色VIVO-Y7S手机盗走。得手后,被告人罗某某将该台手机销赃,得赃款230元用于生活开支已经花光。经陆川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手机价值为人民币1062元。

3、2019年9月26日8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陆川县**镇**街**街交叉路口,将伍某某放在电车置物篮里的一部浅蓝色的华为P30手机盗走。案发后,公安民警依法将该台手机追回并返还给受害人。经陆川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手机价值为人民币371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庞莲明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陆川县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1册共103页。

3. 简易程序建议,量刑建议二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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