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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盗窃案)_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湾检公诉刑诉〔2019〕560号

被告人罗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31978********,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村因涉嫌盗窃罪,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9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8月12日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30号14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带着自己的两个小孩来到大亚湾区**商业城三楼逛街,经过床上用品店时,见售货员站店门口,就顺手拿了一张白色蚕丝被子离开。

2019年7月11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罗某某带着自己的小孩来到大亚湾**商业城逛街,经过负一楼衣服打折区时,见没有销售员在场,就顺手拿了一件棕色羽绒长外套离开。

2019年7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再次带着小孩逛**商业城**商场时,被几名商业城的保安拦下,十五分钟后公安民警到场处理。

被盗白色蚕丝被子,价值人民币1980元;被盗棕色羽绒外套,价值人民币109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罗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涂乔楚

2019年12月24日

附注: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证据目录和证据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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