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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盗窃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一部刑诉〔2020〕Z33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61978********,瑶族,小学文化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天峨县****村**屯**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被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2013年1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院批准,于次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前往惠阳区**镇**村**项目部A104、B102、C101、C102宿舍内实施盗窃,盗窃被害人肖某某一部华为荣耀V20 8+256g手机和一部华为荣耀30S 8+256g手机(经惠阳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分别为人民币1941.02元、2486.77元)、盗窃被害人郑某某一部VIVO Z3 6+64g手机(经惠阳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人民币802.04元)、盗窃被害人曲某某一部OPPO R11ST 4+64g手机(经惠阳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人民币476.55元)、盗窃被害人魏某某一部OPPO R17 pro 8+128g手机(经惠阳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人民币1682.43元)。得手后被告人罗某某迅速逃离现场并驱车前往东莞厚街将五部手机卖给路人,共卖得人民币3500元。2020年4月14日23时许,罗某某在惠阳区**镇**工业区**号房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缴获赃款人民币2000元。上述被盗的五部手机总价值人民币7388.81元且均未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和到案经过等。前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颖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本案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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