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0〕698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6251952********,壮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家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乡**村**屯**号。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7日被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3年7月2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21日被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单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19日被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3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8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本市五华区龙泉路**学校门前公交站台,盗窃了被害人槐某某放置在外衣口袋内的OPPO手机一部(经认定,价值人民币3500元),携赃潜逃,销赃挥霍。
2020年1月13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罗某某伙同他人(另案处理)在行驶至本市五华区**路**段**路公交车上,盗窃了被害人汤某某放置在双肩包内的VIVO手机一部(经认定,价值人民币800元),携赃潜逃至小屯村口时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马村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当场缴获被盗VIVO手机一部,缴获赃物已发还被害人。
2020年5月20日9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本市五华区民生综合市场内,盗窃了被害人李某某放置在婴儿车内的华为手机一部(因评估系数不全无法认定价格),携赃潜逃,销赃挥霍。
2020年6月29日,被告人罗某某在本市五华区民生综合市场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手机;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槐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光盘。
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达人民币43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罗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云峰
2020年9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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