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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启检一部刑诉〔2020〕602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3199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住祥云县**镇**村**号。被告人罗某某曾因盗窃于2019年6月15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启东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同年10月17日刑满释放。2020年11月29日,被告人罗某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启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启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罗某某自2020年10月17日刑满释放以后就与被害人黄某某合租在启东市**镇**路**号**室,期间,罗某某趁黄某某不备,两次盗窃其手机,价值共计人民币2461元。分述如下:

1.2020年11中上旬,被告人罗某某在启东市**镇**路**号**室,窃得被害人黄某某的华为畅享9PLUS手机1部,后罗某某将该手机以100元人民币的价格出售给他人。经价格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11元。

2.2020年11月28日,被告人罗某某在启东市**镇**路**号**室,窃得被害人黄某某的华为畅享20PLUS手机1部,随即将该手机以1250元人民币的价格出售给他人。经价格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250元。

2020年11月28日,被告人罗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启东市公安局从罗某某处扣押的手机物证;

2.启东市公安局调取的户口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唐某某、陆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启东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启东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提取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国礼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启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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