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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一刑诉〔2020〕236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7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泗洪县**街道**小区**栋**单元**室。被告人罗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11月23日被泗洪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于2000年12月1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10告知被告人罗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单位泗洪县**公司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罗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潘婷及被害单位泗洪县**公司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罗某某至泗洪县东城康桥等小区,以溜门入室的方式进入小区配电房,窃得40AH、12V、DC110V电瓶40块。经鉴定,被盗电瓶总价值人民币3639.60元。分述如下:

1.2019年9月份的一天上午,被告人罗某某至泗洪县东城康桥小区,以溜门入室的方式进入该小区东南角的配电房内,窃得40AH、12V、DC110V电瓶8块。经鉴定,该8块电瓶价值人民币831.60元。

2.2019年10月份的一天上午,被告人罗某某至泗洪县香港花园小区,以溜门入室的方式进入该小区南门东侧的配电房内,窃得40AH、12V、DC110V电瓶8块。经鉴定,该8块电瓶价值人民币680.40元。

3.2019年10月30日上午,被告人罗某某至泗洪县香港花园小区,以溜门入室的方式进入该小区南门西侧的配电房内,窃得40AH、12V、DC110V电瓶8块。经鉴定,该8块电瓶价值人民币572.40元。

4.2019年12月份的一天上午,被告人罗某某至泗洪县富园竹苑小区,以溜门入室的方式进入该小区西门北侧配电房内,窃得40AH、12V、DC110V电瓶8块。经鉴定,该8块电瓶价值人民币777.60元。

5.2019年12月份的一天上午,被告人罗某某至泗洪县富园竹苑小区,以溜门入室的方式进入该小区南门西侧的配电房内,窃得40AH、12V、DC110V电瓶8块。经鉴定,该8块电瓶价值人民币777.60元。

另查明,被告人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已退赔被害单位全部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洪县公安局调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泗洪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指认笔录;

5.泗洪县公安局调取的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多次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石帅

   检察官助理:赵胜

    2020年7月27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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