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刑一刑诉〔2021〕2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涟水县**街道**村**组**号。被告人罗某某因盗窃,于2017年2月23日被涟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又因盗窃,于2017年3月19日被涟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31日被涟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30日被涟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30日被涟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涟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罗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3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涟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5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罗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罗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1月19日0时许,被告人罗某某步行至涟水县**街道**小区,采用拉车门的方式窃得张某某车内人民币500元。
2.2020年12月12日1时许,被告人罗某某步行至涟水县**街道**小区,采用拉车门的方式窃得陈某某车内人民币1500元。
2020年12月12日,被告人罗某某被涟水县公安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涟水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自愿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海峤
检察官助理:孙奥
2021年1月11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涟水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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