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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盗窃案)_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一部刑诉〔2021〕10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60********,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镇**村**号。被告人罗某某曾因猥亵妇女于2010年5月11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份左右的一天晚上9点多钟,被告人罗某某到淮安市淮阴区许某某家东窑厂内以三轮车拖运方式盗窃废铁250斤,变卖后非法获利200元钱。

2、2019年12月18日晚上7点多钟,被告人罗某某到淮安市淮阴区许某某家东窑厂内以三轮车拖运方式盗窃废铁269斤,其中220斤废铁变卖后非法获利210元钱,另外一重49斤的焊接钢管被其存放在家中。

3、2019年12月19日夜间,被告人罗某某到淮安市淮阴区许某某家东窑厂内以三轮车拖运方式盗窃废铁240斤,变卖后非法获利250元钱。

4、2019年12月23日夜间,被告人罗某某到淮安市淮阴区汪某某家的塑料杯厂内盗窃废铁262斤,该部分废铁被公安机关查获后已发还被害人。

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021元。

被告人罗华俊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资料信息等书证;

2、​ 被害人许某某、汪某某的陈述;

3、​ 证人鞠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4、​ 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搜查扣押等笔录;

6、​ 淮安市淮阴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一千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本院建议对被告人罗某某以盗窃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明璐

2021年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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